
第五部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在 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 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利、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为契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部充满智慧和关怀的法律一定能守护好民族的未来,为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贡献力量。

父母不得使用“棍棒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有的家长总是相信“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照顾好孩子的生活,正确教育。如果对孩子有打骂、关禁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动这些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就不是在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而是虐待。虐待是违法行为。)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究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行、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观。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说,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父母不让上学或者强迫辍学都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管是九年的小学初中教育,还是高中和大学教育,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都不能侵犯未成年人上学读书的权利。)

离婚应该听取孩子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不能像以前那样忽视孩子的感受,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也可以从父母的抚养能力,对自己的关心程度、照顾方式和感情上的依赖程度作出决定。)
老师不得辱骂和体罚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老师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实施伤害行为,例如老师直接打身体、扇耳光、让学生直接互相殴打、拿粉笔砸头或脸以及言语上的辱骂等,都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师的这些行为不是正确的管教,是在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实施体罚行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实施体罚行为的老师会构成犯罪。)
学校发生欺凌事件不可以隐瞒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 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校园欺凌和暴力,是不少学生的噩梦,会对被欺凌的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而实施欺凌的学生如果没有有效的教育和管控,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校因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也破坏了正常的学校秩序。学校和家长都要做好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控工作。
学校坚决反对各种程度和形式的欺凌和暴力行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言行。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未经允许偷看孩子的日记、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老师私自拆阅学生的信件,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虽未成年,但孩子们的隐私也受法律保护。除非孩子未满八周岁需要由父母帮助拆阅信件,或者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需要,否则任何人都无权隐匿、毁弃或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等。)

娱乐场所不得放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是禁止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他们还处在认知世界的状态,人生观还未树立,涉足歌舞娱乐场所,会影响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容易滋生事端,诱发各种违法犯罪,严重影响身心健康成长。)
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童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已经参加工作的是未成年工不满 16周岁是不能参加工作的,因为16岁之前是接受教育的年龄,而且自我管理和保护能力差。不满16周岁就工作是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要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
未成年学生不得带手机进入课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手机现在越来越智能化,带手机进入课堂会使学生上课分心,影响到他人以及课堂纪律,无法避免的各类广告信息骚扰,不管是铃声还是震动,都会影响到学习环境。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烟酒不得出售给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吸烟有害健康,戒烟、控烟成为全球共识,所以《烟草专卖法》总则也有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未成人一旦染上吸烟,对身体健康影响非常大,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做出上述规定及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持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让下一代远离烟草,不影响学习,有助于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怎么办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未成年遭受网络欺凌,首先应当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然后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你可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今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办理未成年人遗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案件应当给予其那些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严重暴力伤害案件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询问: 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机关应联合有关部门、团体及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小孩走丢民政部门需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规定了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 7种情形,包括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年成人监护缺失;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
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即 12345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未成年人受侵害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预约参观”请识别上图二维码或致电0377-65921774
讲解需提前一天预约